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3年補字第12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9月20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補字第一二七五號
原告甲○○被告保證責任高雄縣鳳山信用合作社法定代理人葉露
一、原告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保證責任高雄縣鳳山信用合作社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叁佰伍拾陸萬伍仟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叁萬陸仟叁佰肆拾叁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一千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叁萬伍仟叁佰肆拾叁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九月二十日
民事庭~B法官蔡廣昇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九月二十日~B法院書記官陳怡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