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斗簡易庭103年度斗補字第202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斗補字第202號
原   告  李志堅   現於彰化二林監獄執行中
上列原告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
,具狀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依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244條等規定,提出記載完備之起
  訴狀及繕本(即應詳載當事人姓名、住居所、訴訟標的即根
  據何法律規定及其原因事實、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等)
  。
二、查報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應詳述計算依據),並依該金額繳
  納訴訟費用。
三、被告如為法務部矯正署彰化監獄,請補具其法定代理人。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4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 官 謝仁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4  日
               書記官 陳昌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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