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斗補字第202號
原 告 李志堅 現於彰化二林監獄執行中
上列原告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
,具狀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依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244條等規定,提出記載完備之起
訴狀及繕本(即應詳載當事人姓名、住居所、訴訟標的即根
據何法律規定及其原因事實、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等)
。
二、查報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應詳述計算依據),並依該金額繳
納訴訟費用。
三、被告如為法務部矯正署彰化監獄,請補具其法定代理人。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4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 官 謝仁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4 日
書記官 陳昌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