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89年上訴字第64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7月19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上訴字第六四五號
聲請人即被告甲○○右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羈押期間,自民國八十九年八月十二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前經本院認為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罪嫌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三款情形,並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八十九年五月十二日執行羈押,至民國八十九年八月十一日第一次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八十九年八月十二日起,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五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七月二十九日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莊秋桃法官邱永貴
法官曾玉英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靜霙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八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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