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18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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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1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2月02日
裁判案由:返還股份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180號原告佑瑞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秋雄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思翰 間請求返還股份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陳思翰應將凱萊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百分之10股份(即1,200股)返還並移轉登記予原告。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200,000元【計算式:1,000元(凱萊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所載每股金額)×1,200股(原告請求返還之股份數)】,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8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及假執行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2月2日
民事第十庭法官黃國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2年2月2日
書記官洪素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