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18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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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1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2月02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185號原告 蔡清雯 上列原告與被告上海老天祿食品有限公司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7萬8,22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5,652元,扣除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1萬5,15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2月2日
民事第十庭法官黃國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2月2日
書記官洪素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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