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司票字第20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司票字第2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1月10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票字第208號聲請人振興醫療財團法人振興醫院法定代理人 劉榮宗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 郭騰為郭于彰 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㈠確認債權人振興醫療財團法人振興醫院之組織型態為獨資或合夥,並提出釋明。
㈡請另外補足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
㈢釋明本件本票提示日為何。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1年1月1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怡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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