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重訴字第12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1月09日
裁判案由: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重訴字第1261號原告 王周香
王秀春 王崇慶 王秀珠 王盈樺 王幸玫 王堅聰 王建祥 傅新發 王德雄 溫總田 林端儀 林偉民 盧溫菊枝 林愛李王阿滿盧王含笑
樓王 周愛 王寶色 王罔市 王油柑 蔡 王雪枝 王萬來 王萬子 王兩富王 陳英 王大維 王大軍 王靜姿 王靜謐 王 鄭紅色 王志光 王志達 王文玲 王文珠 駱景城 駱志城 駱文琇 駱文玲 駱文櫻 共同訴訟代理人 謝佩玲 律師
何娜瑩 律師被告 章榮昌
黃隆泰 黃章王 黃隆照 黃隆璋 黃隆偉 劉黃惠渝 黃梨枝 黃則枝 王彥樺 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明正 律師複代理人 黃金洙 律師被告 黃勝正
黃正忠 黃正昇 黃瀞儀 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伯英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1年2月9日下午2時30分在本院21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中華民國101年1月9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魏式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1年1月9日
書記官曾鈺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