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1年訴字第27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1月23日
裁判案由:給付借款
臺灣台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訴字第八九五號
原告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榮周 被告致益企業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陳世雄 被告 蔡玉梅
蔡春寶 周淑芬 鄭聰慶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一年六月三十一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左:
主文原判決正本主文欄、事實及理由欄中關於「 蔡聰賢 」、「 鄭聰賢 」之記載,均應更正為「鄭聰慶」。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二十三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審判長法官王金龍~B法官林逸梅~B法官張銘晃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四十五元。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二十八日~B法院書記官鄭吉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