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8020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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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最高法院99年台上字第802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23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九十九年度台上字第八0二0號上訴人 許愷洲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十月一日第二審判決(九十九年度上訴字第二五0二號,起訴案號: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九年度毒偵字第一一五四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按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七條規定,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是提起第三審上訴,應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係屬法定要件。如果上訴理由書狀並未依據卷內訴訟資料,具體指摘原判決不適用何種法則或如何適用不當,或所指摘原判決違法情事,顯與法律規定得為第三審上訴理由之違法情形,不相適合時,均應認其上訴為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本件原判決以上訴人許愷洲不服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其上訴書狀未附理由,經原審於民國九十九年八月九日裁定命於收受裁定五日內補具上訴理由,上訴人逾期未為補正,因認其上訴違背法律上之程式,而予駁回。從形式上觀察,原判決並無違背法令之情形。上訴意旨以伊父親早歿,只有一位殘障兄長,上訴人已經結婚生子,且已悔悟,請予自新從輕之機會,改以美沙冬治療法或判處罰金云云。惟對原判決,究竟有何違背法令之處,未置一詞,與首揭第三審之法定上訴要件不符。其上訴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又本件為程序判決,其請求從輕量刑,無從審酌,附此說明。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九十五條前段,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官陳世淙
法官陳東誥法官何菁莪法官施俊堯法官林勤純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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