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28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違反藥事法等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7年度訴字第286號公訴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阿𦕎起訴書誤為選任辯護人陳信宏律師被告丙○○
巷1號被告壬○○前二人共同選任辯護人 張雯峰 律師
奚淑芳 律師被告戊○○選任辯護人 葉榮棠 律師被告己○○選任辯護人 林國一 律師上列被告等因違反藥事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6年度偵字第2656、3421號),被告於本院行準備程序時就犯罪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合議庭裁定適用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文陳阿𦕎共同製造偽藥,處有期徒刑拾月。減為有期徒刑伍月。又共同明知為偽藥而販賣(如附表一至四共十罪,其中附表一編號七部分,未遂),各處如附表一所示之刑(含減刑)。前開減得之有期徒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緩刑參年,緩刑期內付保護管束。扣案如附表八之一至八之五所示之物,均沒收。
丙○○共同製造偽藥,處有期徒刑拾月。減為有期徒刑伍月。又共同明知為偽藥而販賣(如附表一、二、五、六所示共十一罪,其中附表一編號七部分,未遂),各處如附表一所示之刑(含減刑)。前開減得之有期徒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壹月。緩刑參年,緩刑期內付保護管束。扣案如附表八之一至八之五所示之物,均沒收。
壬○○共同製造偽藥,處有期徒刑拾月。減為有期徒刑伍月。又共同明知為偽藥而販賣(如附表一至六所示共十三罪,其中附表一編號七部分,未遂),各處如附表一所示之刑(含減刑)。前開減得之有期徒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緩刑參年,緩刑期內付保護管束。扣案如附表八之一至八之五所示之物,均沒收。
戊○○共同製造偽藥,處有期徒刑拾月。減為有期徒刑伍月。又共同明知為偽藥而販賣(如附表一、三、五、七共十一罪,其中附表一編號七部分,未遂),各處如附表一所示之刑(含減刑)。前開減得之有期徒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緩刑參年,緩刑期內付保護管束。扣案如附表八之一至八之五所示之物,均沒收。
己○○共同製造偽藥,處有期徒刑拾月。減為有期徒刑伍月。又共同明知為偽藥而販賣(如附表一至七所示共十二罪,其中附表一編號七部分,未遂),各處如附表一所示之刑(含減刑)。前開減得之有期徒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壹月。緩刑參年,緩刑期內付保護管束。扣案如附表八之一至八之五所示之物,均沒收。
事實
一、陳阿𦕎曾犯詐欺取財罪,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八十八年上訴字第一六五二號判處有期徒刑八月確定及執行完畢(未構成累犯),戊○○曾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三月確定及執行完畢(未構成累犯);陳阿𦕎、丙○○、壬○○、戊○○、己○○等五人,明知彼等並無中醫師或藥劑師執照,亦無調配中藥之專門技術,竟共同基於製造偽藥之犯意,未依藥事法規定獲衛生主管機關核准,於九十五年十月間某日,在嘉義市○○路○○○號處,以戊○○私製及向不詳人士購得之私製米酒,摻入鹿茸及中藥材後,共同製作鹿茸酒之偽藥。
二、陳阿𦕎、丙○○、壬○○、戊○○、己○○復各於下列時、地,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及明知鹿茸藥酒或青草膏係偽藥而販賣之犯意聯絡,分起犯意,先後由:
(一)陳阿𦕎、丙○○、壬○○、戊○○、己○○五人為前揭犯意聯絡,約定由陳阿𦕎及丙○○負責遊走於各大醫院內,向候診病人搭訕遊說(時、地、受害人、受詐價金如附表一編號一至七所示,編號七部分未詐得財物),謊稱:渠等鹿茸藥酒具有治療功效等誇大療效言詞,使不特定人誤信而允諾購買,再由壬○○負責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汽車,接送至嘉義市○○路○○○號處,再由戊○○、己○○持先前製造之鹿茸藥酒偽藥一甕販賣,詐得與市價顯不相當之價金(其中編號七部分, 蔡葉滿 尚未交付財物而未得逞、亦未賣出偽藥酒)。
(二)陳阿𦕎、丙○○、壬○○、戌○○(戌○○部分另案偵辦)等四人,為前揭犯意聯絡,於附表二所示時、地,向候診就醫之子○○謊稱:渠等所有之鹿茸藥酒具有治療酸痛功效云云,使子○○誤信為真,當場以現金三萬二千五百元購買鹿茸藥酒偽藥一甕,渠等四人因之取得與市價顯不相當之價金。
(三)陳阿𦕎、壬○○、己○○、戊○○等四人,為前揭犯意聯絡,於附表三所示時、地,向候診就醫之卯○○謊稱:渠等所有之鹿茸藥酒具有治療酸痛功效云云,使卯○○誤信為真,以三萬二千五百元購買鹿茸藥酒偽藥一甕,渠等四人因之取得與市價顯不相當之價金。
(四)陳阿𦕎、壬○○、己○○三人,為前揭犯意聯絡,於附表四所示時、地,向候診就醫之寅○○謊稱:渠等所有之青草膏具有治療骨頭退化、肝機能不好、長期吃西藥至腎臟水腫等病狀云云,使寅○○誤信為真,當場以現金二萬元購買青草膏偽藥一批,渠等三人因之取得與市價顯不相當之價金。
(五)丙○○、壬○○、戊○○、己○○等四人,為前揭犯意聯絡,(一)由丙○○於附表五編號一所示時、地,向候診就醫之病人申○○,謊稱:渠等所有之鹿茸藥酒具有治療酸痛功效云云,使之誤信而允諾購買,再由壬○○負責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汽車,接送至嘉義市○○路○○○號處,再由戊○○、己○○持先前私製鹿茸酒偽藥一甕出售,得款九萬七千五百元,詐得與市價顯不相當之價金。
(二)於由丙○○、戊○○、己○○三人於附表五編號二時、地,共同向等候看診就醫之丑○○謊稱:鹿茸藥酒具有治療腳痛和保養身體、通血路,身體會好起來之功效。
使丑○○信以為真,而約定以三萬六千九百元價額,向渠等購買上開私釀鹿茸藥酒偽藥一甕,惟僅當場先行支付九百元,另三萬六千元則因約定匯款至新光商業銀行太平簡易型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戶名: 劉健忠 帳戶內,經警發現後通知丑○○協助調查始未繼續付款。
(六)壬○○、丙○○與另一自稱「 劉美惠 」之不詳姓名年籍之女子等三人,為前揭犯意聯絡,於附表六所示時、地,由該名「 劉惠美 」之人,向候診就醫之巳○○謊稱:「我母親吃過鹿茸泡製的藥酒後,糖尿病穩定控制,不需要再至醫院打針、吃西藥,身體就好很多」云云,使巳○○誤信為真,以現金十六萬元購買私製之鹿茸藥酒偽藥一甕,渠等三人因之取得與市價顯不相當之價金。
(七)己○○、戊○○與另二名不詳姓名之成年男女,為前揭犯意聯絡,於附表七所示時、地,共同向候診就醫之辰○○謊稱:渠等所有之鹿茸藥酒對治好中風,有非常良好之治療功效。使辰○○誤信為真,而交付三萬五千六百元購買渠等私製之鹿茸藥酒偽藥一甕,渠等四人因之取得與市價顯不相當之價金。
二、嗣經酉○○○發覺未具療效後,始知受騙,經報警處理後,由警循線九十六年三月二十八日上午十一時四十分許,在戊○○所承租之嘉義市○○路○○○號處,查獲陳阿𦕎、丙○○、 劉豐華 、戊○○、己○○等五人,並在該處得其同意搜索後,扣得其等供犯罪所用或所得如附表八之一至八之五所示之物。
三、案經嘉義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報告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一、本件係經被告陳阿𦕎、丙○○、劉豐華、戊○○、己○○等五人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以簡式審判程序審理,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之二、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條第二項規定,不適用傳聞法則有關限制證據能力之相關規定,合先敘明。
二、事實一部分製造偽藥等情,業經被告陳阿𦕎、丙○○、壬○○、戊○○、己○○於偵審時自白不諱,並有附表八編號11鹿茸藥酒三桶扣案,其製造如附表八之二編號11之藥酒,並無品名,但係摻入私製米酒及不明鹿茸中藥材;另賣出之鹿茸藥酒雖未扣案,但均對附表一至七所示之被害人宣稱療效,經證人酉○○○、午○○○、丁○○、申○○、辰○○、巳○○、辛○○、庚○○○、甲○○、子○○、卯○○、寅○○、癸○○、丑○○指證明確;參以凡申請為藥商者,應申請直轄市或縣(市)衛生主管機關核准登記,繳納執照費,領得許可執照後,方准營業;其登記事項如有變更時,應辦理變更登記;中藥製造業者,應由專任中醫師或修習中藥課程達適當標準之藥師駐廠監製。再藥品經稽查或檢驗有:「未經核准,擅自製造者」、「所含有效成分之名稱,與核准不符者」,均屬藥事法第二十條第一款所稱之偽藥;本件被告陳阿𦕎、丙○○、壬○○、戊○○、己○○均為個人而非經核准登記之藥商,參以本件被告陳阿𦕎、丙○○、壬○○、戊○○、己○○賣出之藥酒外觀無任何標示,顯非屬行政院衛生署核准製造之藥品,既未經前揭核准,其等擅自製造之藥酒;況自被告戊○○所稱其製造鹿茸酒所用之素膠塊係購自 鄭登煌 ,其貨源為鄭登煌之子 鄭榮達 經營之權威貿易有限公司,經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至該公司扣得素膠塊二盒後,送行政院衛生署中醫藥委員會鑑定結果,認為:案內素膠塊標示含「當歸、人蔘、熟地、黃耆、川芎、茯苓、白朮」等收載於本著綱目之中藥材,且未收載於本署公告「可同時提供食品使用之中藥材」品項,應以藥品管理,核屬違反藥事法第二十條第一款、未經核准擅自製造之偽藥等情甚明,有該署九十六年七月十二日衛中會字第0960007397號函、扣押物品清單附卷可憑(偵卷第222、214頁),益證其賣出之藥酒係偽藥一情,灼然可明,雖附表二共犯戌○○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未扣得賣出藥酒,無從「稽查或檢驗」以確認其成份云云,而以九十六年偵字第八五九六號為不起訴處分,有該處分書存卷可按(本院卷第159頁),惟「稽查或檢驗」僅係藥品管理行政查認偽藥之方法,本院依前開事證互為勾稽後判斷、推論認定,既不宥於前開藥品管理行政手段,亦不受前開不起訴處分書之拘束,併予敘明;綜上事證,被告陳阿𦕎、丙○○、壬○○、戊○○、己○○自白確與事實相符,要屬無疑;本案事證明確,被告陳阿𦕎、丙○○、壬○○、戊○○、己○○製造偽藥犯行,應堪認定。
三、事實二販賣偽藥、詐欺取財部分,業經被告陳阿𦕎、丙○○、壬○○、戊○○、己○○於偵審時自白不諱,並對附表一至七所示之被害人施以宣稱療效云云,經證人酉○○○、午○○○(尚未交付款項)、丁○○、申○○、辰○○、巳○○、辛○○、庚○○○、甲○○、子○○、卯○○、寅○○、癸○○、丑○○指證明確,另經證人 蔡宜延 、 沈龍盛 警詢時證述明確,並有被害報告單十二份、巳○○匯款存摺明細(2039號警卷第66頁)、相片八幀在卷可考(1597號警卷第
87至93頁),及如附表八之一至八之五所示之物扣案可稽;其中青草膏雖未扣案,惟來源不明,又無標示,為被告陳阿𦕎、丙○○、壬○○、戊○○、己○○陳述明確,顯非屬行政院衛生署核准製造之藥品,而亦屬偽藥甚明,合先敘明;又其等持鹿茸藥酒、青草膏等,宣稱具有治療酸痛、腎臟水腫、骨頭退化、控制糖尿病等醫療效能云云,使人誤信而購買,顯係詐術手段,又以市價顯不相當之金額販賣予前揭被害人,顯有營利意圖甚明,參以扣案如附表八之四編號四、五之鹿茸經證人即全發堂生技中藥養生館負責人 李漢仁 於警詢時證述,每兩市價僅約八十元,倘以現鋸鹿茸浸泡藥酒二十公升,始有一萬二千元至一萬五千元之價值(2039號警卷第24頁),其等以廉價之乾鹿茸浸泡之鹿茸藥酒,其售價顯與市價不相當;是被告陳阿𦕎、丙○○、壬○○、戊○○、己○○以詐欺手段販賣偽藥營利等情,即屬灼然,其等於販賣過程或遊說、或出售、或載送,各有分工,就前揭情事,顯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綜上事證,被告陳阿𦕎、丙○○、壬○○、戊○○、己○○自白確與事實相符,亦屬無疑;本案事證明確,被告陳阿𦕎、丙○○、壬○○、戊○○、己○○詐欺及販賣偽藥等犯行,均堪認定。
四、核被告陳阿𦕎、丙○○、壬○○、戊○○、己○○五人事實一部分未經許可製造偽藥酒販賣,核係犯藥事法第八十二條第一項製造偽藥罪。被告陳阿𦕎、丙○○、壬○○、戊○○、己○○,於事實二關於附表一編號一至六、附表二至七各該次所為,均係犯藥事法第八十三條第一項明知為偽藥而販賣罪、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詐欺取財罪;另於附表一編號七部分所為(未及取款即遭查獲),係犯藥事法第八十三條第一項、第四項明知為偽藥而販賣未遂罪、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三項、第一項詐欺取財未遂罪,被告陳阿𦕎、丙○○、壬○○、戊○○、己○○五人就前揭製造偽藥之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被告陳阿𦕎、丙○○、壬○○、戊○○、己○○、自稱「劉美惠」成年女子、不詳姓名成年男女各一人間,就前揭明知為偽藥而販賣、詐欺取財之犯行,亦有犯意之聯絡及行為之分擔,各皆為共同正犯(各該共同正犯關係,如附表一至七所示)。其等各該以一出售偽藥獲利行為,同時觸犯販賣偽藥、詐欺取財罪名,為異種想像競合犯,應各依刑法第五十五條規定從其情節較重之販賣偽藥罪處斷。又倘行為人製造偽藥並予販賣,應依行為時刑法第五十五條所定方法、結果之牽連關係,從較重之製造偽藥罪處斷(本院四十二年台上字第四一0號判例意旨參照),牽連犯廢除後,陳阿𦕎等五人所犯上開製造偽藥罪(事實一部分)與所犯販賣偽藥罪(事實二部分)二罪間,罪名互異,犯意各別,應予分論併罰,公訴人論以想像競合犯,自有未洽;又事實二附表一至七所示各該次所犯販賣偽藥罪間,時、地及被害人相異,其犯意各別,亦應分論併罰。其前揭附表一編號七部分,其販賣偽藥之實施,惟未生販出偽藥之結果,其犯罪尚屬未遂,爰依刑法第二十五條第二項之規定,按既遂犯之刑度減輕其刑。
五、爰審酌被告陳阿𦕎、丙○○、壬○○、戊○○、己○○之素行(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五份附卷可按),除被告陳阿𦕎、戊○○曾因犯罪遭判處罪刑外,餘無犯罪紀錄;其等出於以製造偽藥酒出售牟利之動機及目的;其等對因病求醫之人乘機詐財之手段;及考量其等生活狀況、智識程度;其犯罪可能肇致被害人病情延誤之危險及金錢損害;及犯後坦承態度,除未遂犯行外,均已與被害人和解等一切情狀,各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以示懲儆。
六、按犯罪在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者,除本條例另有規定外,依下列規定減刑:一、死刑減為無期徒刑。二、無期徒刑減為有期徒刑二十年。三、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減其刑或金額二分之一。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本件被告陳阿𦕎、丙○○、壬○○、戊○○、己○○上揭犯行係在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所為,復無不得減刑之例外情形,合於減刑條件,爰併各諭知減得之刑(如附表一至七所示)及定其應執行刑。
七、爰審酌被告陳阿𦕎、戊○○前雖曾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宣告(被告陳阿𦕎曾犯詐欺取財罪,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八十八年上訴字第一六五二號判處有期徒刑八月確定及於八十九年六月三十日執行完畢,被告戊○○曾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三月確定及於八十七年一月二十日執行完畢),惟於執行完畢後五年以內,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被告丙○○、壬○○、己○○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之刑之宣告,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參,其因一時失慮,致罹刑典,事後已坦認犯行,深具悔意,經此教訓,應知惕勵,當無再犯之虞,且除未交付價金之被害人未調解外,其餘被害人均已達成調解,賠償完畢,有卷附調解筆錄可稽(頁次見附表一至七所示),參以陳阿𦕎其夫患有糖尿病、高血壓混合高脂血症(本院卷第62頁)、戊○○之子 林宏倫 罹有右眼視神經萎縮(本院卷第75頁)、 劉華豐 (與丙○○為夫妻關係)患有陳舊性心肌梗塞併心臟衰竭(本院卷第165頁)、己○○之母葉賴英燕、婆婆 劉蔡 堪年邁體病(本院卷第185、186頁),本院認其等所受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併予宣告緩刑如主文所示,用啟自新,以觀後效。惟被告陳阿𦕎、丙○○、壬○○、戊○○、己○○多次故意犯罪,法紀觀念淡薄,緩刑期內應付保護管束,以觀後效。
八、扣案附表八之一至八之五之物,分係被告陳阿𦕎、丙○○、壬○○、戊○○、己○○所有,供附表一至七販賣偽藥及詐欺取財犯行所用、或所得(即扣案現金部分,附表八之二編號1、附表八之三編號3、附表八之五編號1部分)之物,業據被告陳阿𦕎、丙○○、壬○○、戊○○、己○○供承在卷(各如附表八之一至八之五所示),應各依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規定,於各該被告犯行罪名宣告沒收之(詳附表一至七罪刑欄所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之一第一項、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藥事法第八十二條第一項、第八十三條第一項、第四項,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二十八條、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第三項、第五十五條、第二十五條第二項、第五十一條第五款、第七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第九十三條第一項、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七條、第十條第一項,刑法施行法第一條之一第一項、第二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蔡彥守到庭執行職務中華民國97年6月30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蔡廷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上訴書狀依法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具體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二十日內補提理由書於本院,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華民國97年6月30日
書記官林美足附錄論罪法條全文:
藥事法第82條:
製造或輸入偽藥或禁藥者,處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因過失犯第一項之罪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83條明知為偽藥或禁藥,而販賣、供應、調劑、運送、寄藏、牙保、轉讓或意圖販賣而陳列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過失犯第一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藥事法第83條:
明知為偽藥或禁藥,而販賣、供應、調劑、運送、寄藏、牙保、轉讓或意圖販賣而陳列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過失犯第一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刑法第339條:
(普通詐欺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千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編│共犯│時間地點│被│詐得金│調解情形(卷證頁數)│罪刑主文││號│││害│額│││││││人││││├─┼───┼────────┼─┼───┼────────────┼──────────────┤│01│陳阿𦕎│民國(下同)95│陳│8萬│嘉義市東區調解委員會調解│陳阿𦕎、丙○○、壬○○、 黃麗 │││丙○○│年10月24日,在嘉│榮│7600│筆錄│玲、己○○共同明知為偽藥而販│││壬○○│義市○區○○○路│宗│元│給付被害人丁○○八萬七千│賣,各處有期徒刑四月,各減為│││戊○○│252號「陽明醫院│││六百元整完畢(本院卷第67│有期徒刑二月。扣案如附表編號│││己○○│」。│││、71、169頁)│八之一至八之五之物,均沒收。│├─┼───┼────────┼─┼───┼────────────┼──────────────┤│02│陳阿𦕎│96年2月2日上午10│劉│6萬│南投縣鹿谷鄉調解委員會調│陳阿𦕎、丙○○、壬○○、黃麗│││丙○○│時許,在嘉義市東│崇│8000│解筆錄│玲、己○○共同明知為偽藥而販│││壬○○○區○○○路○○○號│泰│元│給付被害人辛○○六萬八千│賣,各處有期徒刑四月,各減為│││戊○○│「陽明醫院」。│││元整完畢(本院卷第92、93│有期徒刑二月。扣案如附表編號│││己○○││││、99、100、106、152、170│八之一至八之五之物,均沒收。│││││││頁)││├─┼───┼────────┼─┼───┼────────────┼──────────────┤│03│陳阿𦕎│96年2月14日上午9│劉│5萬元│嘉義縣中埔鄉調解委員會調│陳阿𦕎、丙○○、壬○○、黃麗│││丙○○│時許,在嘉義市東│李│。│解筆錄│玲、己○○共同明知為偽藥而販│││壬○○○區○○○路○○○號│枝││給付被害人 劉李枝 五萬元完│賣,各處有期徒刑四月,各減為│││戊○○│「陽明醫院」。│││畢(本院卷第171頁)│有期徒刑二月。扣案如附表編號│││己○○│││││八之一至八之五之物,均沒收。│├─┼───┼────────┼─┼───┼────────────┼──────────────┤│04│陳阿𦕎│96年2月15日上午9│李│5萬元│嘉義縣中埔鄉調解委員會調│陳阿𦕎、丙○○、壬○○、黃麗│││丙○○│時許,在嘉義市東│招│。│解筆錄│玲、己○○共同明知為偽藥而販│││壬○○○區○○○路○○○號│治││給付被害人甲○○五萬元完│賣,各處有期徒刑四月,各減為│││戊○○│「陽明醫院」。│││畢(本院卷第74、171頁)│有期徒刑二月。扣案如附表編號│││己○○│││││八之一至八之五之物,均沒收。│├─┼───┼────────┼─┼───┼────────────┼──────────────┤│05│陳阿𦕎│96年3月27日上午7│施│5萬│嘉義市東區調解委員會調解│陳阿𦕎、丙○○、壬○○、黃麗│││丙○○│時35分許,在嘉義│素│6400│筆錄│玲、己○○共同明知為偽藥而販│││壬○○│市○區○○○路│敏│元。│給付被害人癸○○五萬六千│賣,各處有期徒刑四月,各減為│││戊○○│252號「陽明醫院│││四百元完畢(本院卷第66、│有期徒刑二月。扣案如附表編號│││己○○│」。│││73、172、188頁)│八之一至八之五之物,均沒收。│├─┼───┼────────┼─┼───┼────────────┼──────────────┤│06│陳阿𦕎│96年3月26日上午9│盧│9萬│南投縣鹿谷鄉調解委員會調│陳阿𦕎、丙○○、壬○○、黃麗│││丙○○│時許,在嘉義市東│郭│2500│解筆錄│玲、己○○共同明知為偽藥而販│││壬○○○區○○○路○○○號│雲│元。│給付被害人 盧郭雲 九萬二千│賣,各處有期徒刑四月,各減為│││戊○○│「陽明醫院」。│││五百元完畢(本院卷第95、│有期徒刑二月。扣案如附表編號│││己○○││││102、112、154、173頁)│八之一至八之五之物,均沒收。│││││││││├─┼───┼────────┼─┼───┼────────────┼──────────────┤│07│陳阿𦕎│96年3月28日10時│蔡│15萬元│未遭詐得金錢,無成立和解│陳阿𦕎、丙○○、壬○○、黃麗│││丙○○│許,在嘉義市東區│葉│。││玲、己○○共同明知為偽藥而販│││壬○○│吳鳳北路252號「│滿│││賣,未遂,各處有期徒刑三月,│││戊○○│陽明醫院」│年│││各減為有期徒刑一月又十五日。│││己○○│。││││扣案如附表編號八之一至八之五││││││││之物,均沒收。│└─┴───┴────────┴─┴───┴────────────┴──────────────┘附表二┌─┬───┬────────┬─┬────┬────────────┬──────────────┐│編│共犯│時間地點│被│詐得金額│調解情形(卷證頁數)│罪刑主文││號│││害││││││││人││││├─┼───┼────────┼─┼────┼────────────┼──────────────┤│1│陳阿𦕎│96年3月21日上午9│徐│3萬2500│彰化縣埔心鄉調解委員會調│陳阿𦕎、丙○○、壬○○共同明│││丙○○│時許,在彰化縣埔│彩│元。│解筆錄│知為偽藥而販賣,各處有期徒刑│││壬○○○○鄉○○路○段80│月││給付被害人子○○三萬三千│四月,各減為有期徒刑二月。扣│││戌○○│號「署立彰化醫院│││五百元完畢(本院卷第161│案如附表編號八之一至八之三之││││」。│││、164頁)│物,均沒收。│└─┴───┴────────┴─┴────┴────────────┴──────────────┘附表三┌─┬───┬────────┬─┬────┬────────────┬──────────────┐│編│共犯│時間地點│被│詐得金額│調解情形(卷證頁數)│罪刑主文││號│││害││││││││人││││├─┼───┼────────┼─┼────┼────────────┼──────────────┤│1│陳阿𦕎│96年3月23日上午│陳│3萬2500│嘉義市東區調解委員會調解│陳阿𦕎、壬○○、戊○○、 葉鳳 │││壬○○│11時許,在嘉義│彩│元。│筆錄│雪共同明知為偽藥而販賣,各處│││戊○○│市○區○○○路│雲││給付被害人卯○○三萬二千│有期徒刑四月,各減為有期徒刑│││己○○│309號「 宋思權 精│││五百元完畢(本院卷第70│二月。扣案如附表編號八之一、││││神外科聯合診所」│││、174、189頁)│八之三至八之五之物,均沒收。││││。│││││└─┴───┴────────┴─┴────┴────────────┴──────────────┘附表四┌─┬───┬────────┬─┬────┬────────────┬──────────────┐│編│共犯│時間地點│被│詐得金額│調解情形(卷證頁數)│罪刑主文││號│││害││││││││人││││├─┼───┼────────┼─┼────┼────────────┼──────────────┤│1│陳阿𦕎│96年3月26日上午│陳│2萬元。│南投縣鹿谷鄉調解委員會調│陳阿𦕎、壬○○、己○○共同明│││壬○○│11時許,在嘉義│林││解筆錄│知為偽藥而販賣,各處有期徒刑│││己○○│市○區○○路2段│照││給付被害人寅○○二萬元完│四月,各減為有期徒刑二月。扣││││600號「榮民醫院│││畢(本院卷第96、103、110│案如附表編號八之一、八之三、││││」。│││、155、175頁)│八之五之物,均沒收。│└─┴───┴────────┴─┴────┴────────────┴──────────────┘附表五┌─┬───┬────────┬─┬────┬────────────┬──────────────┐│編│共犯│時間地點│被│詐得金額│調解情形(卷證頁數)│罪刑主文││號│││害││││││││人││││├─┼───┼────────┼─┼────┼────────────┼──────────────┤│1│丙○○│95年11月15日上午│盧│9萬7500│嘉義市東區調解委員會調解│丙○○、壬○○、戊○○、葉鳳│││壬○○│10時許,在嘉義│茂│元。│筆錄(和解人未○○為 盧茂 │雪共同明知為偽藥而販賣,各處│││戊○○│市○區○○○路│寅││寅之子)給付被害人申○○│有期徒刑四月,各減為有期徒刑│││己○○│199號「 郭文吉 精│││九萬七千五百元完畢(本院│二月。扣案如附表編號八之二至││││神科診所」│││卷第91、98、105、177頁)│八之五之物,均沒收。│├─┼───┼────────┼─┼────┼────────────┼──────────────┤│2│丙○○│96年3月28日上午9│許│900元│南投縣鹿谷鄉調解委員會調│丙○○、壬○○、戊○○、葉鳳│││壬○○│時許,在嘉義市東│江││解筆錄│雪共同明知為偽藥而販賣,各處│││戊○○○區○○○路○○○號│泉││給付被害人丑○○九百元完│有期徒刑四月,各減為有期徒刑│││己○○│「陽明醫院」。│││畢(本院卷第94、101、108│二月。扣案如附表編號八之二、│││││││、153、178頁)│八之四至八之五之物,均沒收。│└─┴───┴────────┴─┴────┴────────────┴──────────────┘附表六┌─┬────┬────────┬─┬───┬────────────┬──────────────┐│編│共犯│時間地點│被│詐得│調解情形(卷證頁數)│罪刑主文││號│││害│金額│││││││人││││├─┼────┼────────┼─┼───┼────────────┼──────────────┤│1│丙○○、│96年2月1日上午9│蔣│16萬元│彰化縣埔心鄉調解委員會調│丙○○、壬○○共同明知為偽藥│││壬○○、│時許,在彰化縣埔│規││解筆錄│而販賣,各處有期徒刑四月,各│││自稱「○○○鄉○○路○段80│鐶││給付被害人巳○○十五萬九│減為有期徒刑二月。扣案如附表│││美惠」女│號「署立彰化醫院│││千五百元完畢,同意不再追│編號八之二及八之三之物,均沒│││子│」。│││究(本院卷第162、163頁)│收。│└─┴────┴────────┴─┴───┴────────────┴──────────────┘附表七┌─┬────┬────────┬─┬───┬────────────┬──────────────┐│編││時間地點│被│詐得│調解情形│││號│共犯││害│金額│││││││人││││├─┼────┼────────┼─┼───┼────────────┼──────────────┤│1│戊○○、│96年1月中旬某日│葉│3萬56│嘉義市東區調解委員會調解│戊○○、己○○共同明知為偽藥│││己○○及│上午10時許,在嘉│林│00元。│筆錄│而販賣,各處有期徒刑四月,各│││兩名姓名│義市○區○○路2│牓││給付被害人辰○○三萬五千│減為有期徒刑二月。扣案如附表│││不詳成年│段600號「榮民醫│││六百元完畢(本院卷第65、│編號八之四及八之五之物,均沒│││男女│院」。│││72、179頁)│收。│└─┴────┴────────┴─┴───┴────────────┴──────────────┘附表八之一被告陳阿𦕎所有之犯罪扣押物部分:
┌──┬─────────┬─────┬────────────────┐│編號│物品│數量│證據(卷證頁數)│├──┼─────────┼─────┼────────────────┤│1│手機(0000000000)│1支│嘉市警二偵─第0000000000號第2頁│││││嘉市警二偵字第0960001597號第2頁│└──┴─────────┴─────┴────────────────┘附表八之二被告丙○○所有之犯罪扣押物部分:
┌──┬───────────┬─────┬────────────────┐│編號│物品│數量│證據(卷證頁數)│├──┼───────────┼─────┼────────────────┤│1│手機(0000000000)│1支│嘉市警二偵字第0000000000號第8頁│├──┼───────────┼─────┼────────────────┤│2│單據(金額11萬8000元)│1張│嘉市警二偵字第0000000000號第8頁│├──┼───────────┼─────┼────────────────┤│3│現金│6萬8000元│嘉市警二偵字第0000000000號第8頁│└──┴───────────┴─────┴────────────────┘附表八之三被告壬○○所有之扣押物部分:
┌──┬───────────┬─────┬────────────────┐│編號│物品│數量│證據(卷證頁數)│├──┼───────────┼─────┼────────────────┤│1│手機│1支│嘉市警二偵字第0000000000號第18頁│└──┴───────────┴─────┴────────────────┘附表八之四被告戊○○所有之扣押物部分:
┌──┬────────────┬──────┬───────────┐│編號│物品│數量│證據(卷證頁數)│├──┼────────────┼──────┼───────────┤│1│現金│11萬9000元│96年偵字第2656號第13頁│├──┼────────────┼──────┼───────────┤│2│手機(0000000000,│3支│96年偵字第2656號第13頁│││0000000000,0000000000)│││├──┼────────────┼──────┼───────────┤│3│鹿茸(大支)│4台斤│96年偵字第2656號第13頁│├──┼────────────┼──────┼───────────┤│4│鹿茸(中支)│3台斤│96年偵字第2656號第13頁│├──┼────────────┼──────┼───────────┤│5│大鹿茸(切片)│22兩│96年偵字第2656號第13頁│├──┼────────────┼──────┼───────────┤│6│黑膠(草藥)大片│2斤│96年偵字第2656號第13頁│├──┼────────────┼──────┼───────────┤│7│黑膠(草藥)小片│24兩│96年偵字第2656號第13頁│├──┼────────────┼──────┼───────────┤│8│中藥材│7包│96年偵字第2656號第13頁│├──┼────────────┼──────┼───────────┤│9│20斤磅秤│2個│96年偵字第2656號第13頁│├──┼────────────┼──────┼───────────┤│10│切片刀組│1組│96年偵字第2656號第13頁│├──┼────────────┼──────┼───────────┤│11│藥酒(已加藥材)│3桶│96年偵字第2656號第12頁│├──┼────────────┼──────┼───────────┤│12│調色藥水│2桶│96年偵字第2656號第12頁│├──┼────────────┼──────┼───────────┤│13│10公升米酒│1桶│96年偵字第2656號第12頁│├──┼────────────┼──────┼───────────┤│14│塑膠虹吸器│1組│96年偵字第2656號第12頁│├──┼────────────┼──────┼───────────┤│15│電子電腦│1台│96年偵字第2656號第15頁│└──┴────────────┴──────┴───────────┘附表八之五被告己○○所有之扣押物部分:
┌──┬───────────┬──────┬────────────────┐│編號│物品│數量│證據(卷證頁數)│├──┼───────────┼──────┼────────────────┤│1│現金│4萬元│嘉市警二偵字第0000000000號第13頁│├──┼───────────┼──────┼────────────────┤│2│電話聯絡條(記事本)│1本│96年偵字第2656號第17-1頁│├──┼───────────┼──────┼────────────────┤│3│手機(0000000000,│2支│96年偵字第2656號第17-1頁│││000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