虎尾簡易庭105年度虎小字第118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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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05年度虎小字第118號
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燦昌
訴訟代理人 陶金陵 、 張日境
被 告 陳儷心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於中華民國105年11
月23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壹仟柒佰肆拾元,及自民國一○五年
五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11月30日
虎尾簡易庭法官張淵森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虎尾簡易庭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記載原
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
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
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5年11月30日
書記官王政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