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8年度板簡字第3010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板簡字第3010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山太元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豐裕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台灣艾諾特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林
志鴻、艾諾特安心水有限公司林清輝宏海辦公設備有限公司
林芷儀林怡如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
國109年5月1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
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
費4,800元,茲因未據上訴人繳納,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
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
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3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郭光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3  日
              書記官 劉芷寧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