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9年度豐簡字第339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逸宏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逕以簡易
判決處刑(109年度毒偵字第43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陳逸宏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一、第5至6行「經臺灣臺
中地方法院以101年度豐簡字第48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
確定」應更正為「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102年度豐簡字第
10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外,其餘均引用附件檢察
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毒品危害
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刑法第11條、第41條第1項前段,逕
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6月1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官林新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正本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
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109年6月1日
書記官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