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南簡字第768號
原 告 胡志誠
上列原告請求給付票款事件,聲請對被告 王志宏 發支付命令,被
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
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6,867,500元,
應繳裁判費248,456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
補繳247,956元。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
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許嘉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 日
書記官 謝靜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