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板小字第5465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何盈潔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 陳俊甫 、統一速達股份有限公司間
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年4月27日本院第一審
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
同)96,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茲因未據上訴人繳
納,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
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
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3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郭光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3 日
書記官 劉芷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