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9年度北簡字第8720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北簡字第8720號

原告 王台正

被告 陳心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及第1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在南投縣○○鎮○○路000號,有原告提出之戶籍謄本附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南投地方法院管轄。兩造間既無合意由本院管轄之約定,原告亦未提出本院確有本件管轄之依據,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三、茲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3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 李宜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重慶南路

1段126巷1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3  日

書記官官逸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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