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38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3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8月02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389號原告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法定代理人 林三貴 訴訟代理人 枋啟民 律師被告 邱忠華 送達代收人 高肇成 訴訟代理人 劉繼蔚 律師
宋國鼎 律師 李宣毅 律師被告 王春明 (即 林金蘭 之繼承人)
蔡麗榆蔡麗芬 王春旺 (即林金蘭之繼承人) 戴富美 (即林金蘭之繼承人 王春強 之繼承人)上列當事人間因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於民國102年7月12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並定民國102年8月21日下午17時於本院第9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本院前以:本件當事人就本院有無受理訴訟權限有爭執,經本院於民國102年5月31日裁定本件應由普通法院即本院受理訴訟,被告提出抗告後,由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審理,事關本院是否有受理訴訟之權限,故本件係以上開程序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規定裁定於上開程序終結前停止本件之訴訟程序。
二、經查:上開抗告已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102年度抗字第315號確定裁定駁回抗告,故本院於本件自有受理訴訟之權限,爰依職權將上開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並定言詞辯論期日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8月2日
民事庭法官伍偉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孔秀蓮中華民國102年8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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