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413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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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413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23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4139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王錦綉上聲請人因被告賭博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1年度執聲字第317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錄音機(含錄音帶)壹台沒收。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本件被告林王錦綉因犯賭博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0年度速偵字第4149號為緩起訴處分,於民國100年10月4日確定,101年10月3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本案扣案之錄音機(含錄音帶)1台,係當場賭博之器具與在賭檯或兌換籌碼處之財物,屬專科沒收之物,爰依法單獨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檢察官依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林王錦綉所犯賭博案件,業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0年度速偵字第4149號為緩起訴處分,於民國100年10月4日確定,101年10月3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等情,此有該緩起訴處分書及檢察官執行緩起訴處分命令通知書各1份在卷可參。該案查扣之錄音機(含錄音帶)1台,係供犯罪所用之物且為被告所有,亦據被告自承在卷(詳
100年度緩字第4262號卷、101年保管字第675號扣押物品清單),本件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於法並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裁定如主文。
四、另查本案尚扣押有六合彩簽單3張,惟聲請人漏未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本院尚不得依職權併予宣告沒收,附此敘明。
中華民國101年10月23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郭德進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彥蓉中華民國101年10月23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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