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3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23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389號上訴人即被告 邱忠華 訴訟代理人 宋國鼎 律師
李宣毅 律師 劉繼蔚 律師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間因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2年9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89,81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58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請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0月2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伍偉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孔秀蓮中華民國102年10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