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7年度中勞小字第51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原   告 甲○○○○○○
被   告 玉逢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獎金事件,本院於民國97年6月10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捌萬伍仟伍佰參拾捌元。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按因契約涉訟者,如經當事人定有債務履行地,得由該履行
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12條定有明文。本件被告事務
所雖設於台北市,惟兩造訂定之勞動契約約定,原告接受被
告之監督指揮,於台中市從事指定之工作,為債務履行地,
核諸上開規定,本院自有管轄權,合先敘明。
二、原告起訴主張:其任職被告公司,詎被告積欠其對於 亦慶
造、鐵山營造及捷安特等公司之業務獎金共計新臺幣(下同
)85,538元。屢經催討均未獲回應,為此提起本件訴訟,並
聲明:如主文所示。被告則辯稱:被告與亦慶營造公司簽立
之合約金額為296,720元,惟追加、變更後之實作金額達367
,300元,就此差額部份,原告並未對亦慶營造公司追討,肇
致被告受有損害等語。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三、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業務獎金申請書、業務獎金辦法
為證,被告雖以前揭情辭置辯,惟關於契約金額與實做金額
之差價部分,屬被告與亦慶營造公司間之契約爭議,與本件
原告係基於勞動契約關係請求被告給付業務獎金無關,被告
執此事由抗辯,顯無理由。從而,原告請求被告給付85,538
元,應予准許。
四、本件係小額程序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
之20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2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鍾貴堯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24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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