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329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3299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97年度聲沒字第250號、97年度戒毒偵字第15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拾伍小包(淨重参點零壹公克),均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不起訴處分(97年度戒毒偵字第159號)確定,本案扣押物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5小包(淨重3.01公克),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之。
二、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經查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7年度戒毒偵字第159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不起訴處分書1份在卷可憑。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5小包(淨重3.01公克),係得單獨宣告沒收之物,依上開規定,應認本件聲請為正當,爰依法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華民國97年7月29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陳慧珊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施玉卿中華民國97年7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