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325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3250號聲請人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在台灣台中女子監獄執行中)上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7年度執聲字第226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搶奪罪,所處有期徒刑陸月,減為有期徒刑參月;又因搶奪未遂罪,所處有期徒刑肆月,減為有期徒刑貳月;又因幫助詐欺取財罪,所處有期徒刑肆月,減為有期徒刑貳月;又因違反商業會計法之罪,所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減為有期徒刑柒月;;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
理由受刑人甲○○因搶奪等罪,經台灣嘉義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7月29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鍾堯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吳淑願中華民國97年7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