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簡上字第57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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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簡上字第57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2月11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簡上字第570號上訴人即被告乙○○具保人甲○○上列具保人因被告詐欺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被告乙○○因詐欺案件,前經本院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一萬元,由具保人甲○○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釋放。
二、茲以該被告於本院審理中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2月11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莊深淵
法官羅智文法官廖慧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王美珍中華民國97年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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