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327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3275號聲請人即被告甲○○
弄8號(現羈押於臺灣臺中看守所)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 陳秋靜 上聲請人即被告因加重強盜等案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本件聲請人即被告聲請意旨略以:伊於犯案後心中萬分悛悔,對被害人亦有誠意賠償其所損失,於庭訊中亦坦認犯罪,請求寬恕,賜予啟新之機。惟伊對被害人之賠償責任,需由伊親自處理家產,方有能力負擔被害人所提出之賠償。本件案情已明顯且合法調查已無疑慮,顯無羈押之必要,況伊亦有固定住所,更無逃亡之虞,伊基於良知之譴責,日夜追悔中,欲達與被害人完成和解宿願,爰依法聲請准予具保停止羈押云云。
二、查本件被告因加重強盜等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為犯罪嫌疑重大,而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97年5月26日裁定羈押。茲因被告聲請具保停止羈押之理由,與被告所犯罪嫌及有無羈押之必要完全無關,原羈押之原因依然存在,不能因具保而使之消滅,本院因認聲請人聲請具保停止羈押,尚難准許,應予駁回。
中華民國97年7月29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官李秋娟
法官黃裕仁法官許月馨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黃美雲中華民國97年7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