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4年度消債更字第92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消債更字第92號

聲請人

即債務人 曾妤喬 (原姓名 曾鈺善 )

代理人 郭依蘋 律師(法扶)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之事項。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又按聲請更生或清算,徵收聲請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員之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者,其超過部分,依實支數計算徵收之。前項所需費用及進行更生或清算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定期命聲請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得駁回更生或清算之聲請,此觀同法第6條規定亦明。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之事項到

  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鄭政宗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8  日

               書記官 黃志微

附件:

一、請補繳裁判費1,000元及預納郵務送達費用860元(即按債權人及債務人總人數,以每人10份,每份43元計算)。

二、陳報聲請人聲請更生前二年之財產變動狀況:包含就不動產

  、動產所為之所有有償(買賣、互易、設定抵押權等)、無

  償(贈與、第三人清償等)行為所生之財產變動:倘於該段

  期間曾經取得或喪失不動產所有權,應詳為標明不動產之坐

  落地號、建號及其取得或出售之對價(買賣契約等)相關資

  料。並提出最近五年內從事國內外股票、期貨、基金或其他

  金融商品之投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  

三、提出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之債務人保管帳戶客戶餘額表、客戶存券異動明細表、投資人往來清算交割銀行明細資料表、集保戶往來參加人明細資料表,並說明債務人是否有投資基金、期貨、ETF等各項金融商品?如有,請提出該商品現在價值之資料。

四、請說明最高學歷,並陳報聲請人及受扶養人除領取租屋補助外,有無領取其他社會津貼或其他補助?如有,114年度每月可請領之金額(包含租屋補助津貼)為何?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五、提出以聲請人本人為要保人之所有保險單(含人壽保單及儲蓄性、投資性保單),並敘明各保險契約有效期限、每期保費金額、有無曾以保單向保險公司借款,以及若終止各該保險契約,可領回之金額各為若干?暨提出繳交保費單據及保險契約影本,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內容需包含保單價值解約金或提出保單價值試算表,如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六、請說明聲請人目前於日常生活或工作上所使用之交通工具為

  何?並說明汽機車之現值為何?如已經債權人取回拍賣,拍賣不足額為多少?遭拍賣之車牌號碼及債權人為何?其所有車牌號碼0000-00是否設定動產抵押?如已報廢,亦請一併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七、請陳報工作地點,並提出現任工作在職證明書、113年12月至114年6月份之薪資單、獎金明細,內容須包含每月薪資給付部分、強制執行扣薪等,並陳報每月工作收入若干元、年終獎金、季獎金、三節福利金、績效獎金、加班費、分紅、夜班或其他輪值津貼各為多少?如目前每月薪資收入低於112、113年綜合所得稅給付總額之每月平均,原因為何?如有兼職,請一併陳報並提出每月收入證明。

八、請提出聲請人及受扶養人於各金融機構(含郵局、薪資存摺、證券存摺、集保存摺、複委託交割帳戶等)之全部存摺封面,及自112年4月起至本裁定送達之日止完整之存摺內頁影本或帳戶歷史交易明細,勿僅提出最後一頁或餘額證明書,如有經併為一筆之「彙總登摺」之資料時,請提出該期間歷史交易明細;如有非薪資之存款,並請逐筆說明各項存款之原因、來源及性質(已提出部分免再提出)。

九、請提出聲請人之113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十、請依聯徵中心綜合信用報告之債權人資料查詢並補正債權人

  (含債權銀行及資產管理公司)之經濟部商業司─商業登記

  資料查詢資料,如其陳報之債權人姓名與商業登記資料查詢資料不符,亦請一併具狀更正。  

十一、請說明是否曾與債權人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進行協商?聲請人為00年次,是否有消債條例第3條所規定之「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之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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