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潮簡字第13號
上訴人即
原 告 佳信國際事業有限公司
設高雄市○○區○○○路○○號3樓之2
法定代理人 周宗彥 住同上
訴訟代理人 周明嘉 住同上
被上訴人即
被 告 許茂男 住高雄市○○區○○街○○○號10樓之2
被上訴人即
被 告 陳春華 住屏東縣○○鄉鎮○村○○路○○○號
訴訟代理人 林金玉 住屏東縣○○鎮○○街○○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抵押債權不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
106年8月1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
利益價額經核為新臺幣(下同)10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
3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準用
同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
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1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李育任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
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如
委任律師提起抗告者,應一併繳納抗告費: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
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1 日
書記官 李勝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