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7年上訴字第364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28日
裁判案由:強盜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上訴字第3646號上訴人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指定辯護人本院聘任義務辯護蔡錦得律師上列被告因強盜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羈押期間,自民國九十七年十一月六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被告甲○○因強盜等案件,前經本院認為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1項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或執行,於民國(下同)97年8月6日執行羈押,至97年11月5日止,3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97年11月6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0月28日
刑事第十六庭審判長法官溫耀源
法官許增男法官王敏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丁淑蘭中華民國97年10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