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147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147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03日

裁判案由:強盜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1477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昭文選任辯護人孔令則律師被告邱垂陽選任辯護人 吳金棟 律師上列被告因強盜等案件,本院於民國97年6月20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附表八編號一所載贓款數量「新臺幣29萬9千元」應更正為「新臺幣20萬9千元」。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附表八編號一之記載有如主文所示之誤,且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爰依前述說明,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11月3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吳為平
法官王筆毅法官廖建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惠鈴中華民國100年1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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