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147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147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0月05日

裁判案由:強盜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1477號公訴人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現於台灣桃園看守所羈押中)選任辯護人 孔令 則律師
乙○○律師上列被告因強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5年度偵字第7105、9704、10498、1174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自民國玖拾伍年拾月貳拾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強盜、搶奪等案件,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第101條之1第1項第6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95年7月20日裁定羈押並於同日起執行在案。茲本院訊問被告後,認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95年10月20日起,延長羈押2月。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10月5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何信慶
法官何燕蓉法官蘇琬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邱飛鳴中華民國95年10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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