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89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1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促字第8930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洪嘉懍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雙盈行銷實業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補正聲請狀末之聲請人簽章。中華民國104年5月1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明龍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89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1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促字第8930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洪嘉懍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雙盈行銷實業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補正聲請狀末之聲請人簽章。中華民國104年5月1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明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