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易字第44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9月13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易字第446號聲請人即被告甲○○上列聲請人因被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提出新臺幣貳萬元之保證金後,准予停止羈押。
理由本件被告甲○○,前於民國九十四年七月二十五日通緝到案,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之逃亡事實,且認有羈押之必要而執行羈押,茲聲請人以被告之子之就學亟須處理,聲請停止羈押,本院依職權查詢被告之全戶戶籍資料,被告確有二名子女,其中一名長子已屆就學年齡,茲經本院訊問後,被告坦承犯行,所涉詐欺罪嫌疑重大,且係經通緝到案而有逃亡之事實,但以被告涉案情節,認尚無繼續羈押之必要,應准予提出新臺幣二萬元之保證金,停止羈押,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一條、第一百二十一條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9月13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李桂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鈴容中華民國94年9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