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財管字第8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2月20日
裁判案由:選任遺產管理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財管字第86號聲請人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同上關係人 邱鑄山 會計師上聲請人聲請對被繼承人 黃絢蘭 選任遺產管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緣備繼承人黃絢蘭(女性,民國00年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住所:高雄市○○區○○路○○號19樓)前於93年2月18日向聲請人借款新台幣1,600,000元,嗣被繼承人黃絢蘭於93年6月
8日死亡,所積欠之上開債務並未全部清償完畢,又黃絢蘭之法定順位繼承人均已依法拋棄繼承權,為此,爰依法聲請鈞院選任具有專業知識之邱鑄山會計師擔任被繼承人黃絢蘭之遺產管理人,以利聲請人實現債權等語。
二、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揭事實,固據其提出繼承系統表、本院准予備查函文影本各1份、契約影本2份、除戶謄本影本
4份、戶籍謄本影本5份為證。惟查,被繼承人黃絢蘭之繼承人固均已拋棄繼承,然第三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已於94年1月3日具狀聲請人本院選任黃絢蘭之遺產管理人,並經本院於94年4月4日以94年度財管字第4號民事裁定選任甲○○(女,00年0月0日出生)為被繼承人黃絢蘭之遺產管理人,該裁定並已於94年4月22日確定,此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卷宗核閱屬實,從而,本件被繼承人黃絢蘭之遺產,既已經本院選任甲○○為遺產管理人,本件聲請人聲請另行選任邱鑄山會計師擔任遺產管理人,於法尚有未合,本件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
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2月20日
家事法庭法官黃苙荌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95年2月21日
書記官周綉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