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5年度親字第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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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5年親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1月17日
裁判案由:否認子女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親字第1號原告甲○○被告乙○○
巷17號兼法定代理人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否認子女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當事人不得就已起訴之事件,於訴訟繫屬中,更行起訴,民事訴訟法第253條定有明文。又原告之訴,其起訴違背第253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7款亦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前於民國94年10月12日具狀起訴請求確認被告乙○○非其婚生子女乙案,業經本院以94年度親字第28號否認子女之訴繫屬在案,且由本院依職權調卷查核屬實,茲本件被告復於同年12月21日再以同一訴訟標的提起系爭否認子女之訴,揆之首開規定,自應認其後訴之本件案件為不合法。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7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1月17日
民事庭法官范乃中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5年1月17日
書記官王鵬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