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10年度雄簡字第966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雄簡字第483號
                  110年度雄簡字第966號
上訴人 即
被   告
兼 原 告  巫明山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兼被告 黃張錦霞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
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年12月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
審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台幣(下同)61萬4,719元,應徵
第二審裁判費1萬0,08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436條之1第3項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
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補正者,即駁回其
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4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顏珮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4  日
                書記官 林雅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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