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1年度訴字第568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1年訴字第56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1月19日
裁判案由:強盜等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五六八號
公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許清連
林鴻駿鄭淑貞右列被告因強盜等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自民國玖拾壹年拾壹月貳拾陸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甲○○因強盜等案件,經本院認為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情形,並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九十一年八月二十六日執行羈押。
二、茲本院以其羈押原因仍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九十一年十一月二十六日起,再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二項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十九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法官羅森德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書記官劉音利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