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市簡易庭99年度新簡調字第22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99年度新簡調字第22號
聲 請 人 丁○○
聲 請 人 乙○○
兼上二 人
代 理 人 丙○○
相 對 人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丁○○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500,000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新台幣5,4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
數向本庭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8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   官 許蕙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8  日
            法院書記官 黃浤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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