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竹北簡字第197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潘秀鳳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詹政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
中華民國105年11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伍拾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
臺幣捌仟壹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
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院如
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25 日
竹北簡易庭 法 官 林麗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25 日
書記官 郭春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