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建字第15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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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建字第1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6月04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建字第157號原告東元電機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兆凱 訴訟代理人 余文恭 律師
張菀萱 律師 李盈佳 律師被告皇昌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江程金 被告榮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央城 共同訴訟代理人 黃鈺華 律師
陳威智 律師被告 華升 上大營造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席代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因部分事證未臻明確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一年七月二日上午十時十五分,在本院第二十八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1年6月4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黃柄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1年6月4日
書記官洪仕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