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89年度附民字第55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89年附民字第55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3月13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八十九年度附民字第五五二號
原告乙○○被告甲○○右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十三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王國棟
法官顏世傑法官卓進仕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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