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聲字第175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6月13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1758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黃晏容受刑人謝孟凱上列具保人因受刑人詐欺案件,經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108年度執聲沒字第8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黃晏容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柒萬元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理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受刑人即被告謝孟凱因詐欺案件,前經本院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以下同)7萬元,由具保人黃晏容繳納現金後,已獲當庭釋放,嗣該案確定後,聲請人傳喚、依法囑警拘提受刑人,並通知具保人帶同受刑人到案,受刑人均未到案執行,有本院刑事被告保證書、國庫存款收款書、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送達證書、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拘票、拘提結果報告書等件附卷可稽,足認受刑人確已逃匿,是聲請人據此聲請沒入具保人所繳納之保證金7萬元及實收利息,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
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6月13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許雅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挺豪中華民國108年6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