旗山簡易庭99年度旗簡字第207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旗簡字第207號
原   告  黃許碧雲
訴訟代理人  陳瑞章
被   告  陳佳慈
訴訟代理人  陳良監
被   告  薛林碧子
被   告  湯坦
上列當事人間拆屋還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0年11月14日上午11時在本
院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10月31日
旗山簡易庭法官吳文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蕭主恩
中華民國100年1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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