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補字第145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補字第14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0月12日

裁判案由:第三人異議之訴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補字第1455號原告丙○
弄8號原告乙○○
號上列二人共同送達代
住高雄市上列原告與被告高雄縣路竹鄉農會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原告係以其等就被繼承人 莊榮壽 所積欠被告之債務已不負清償之責為由,訴請撤銷本院98年度司執字第87053號執行事件對其等所為之執行程序,而本件被告聲請強制執行之債權額本金為新台幣(下同)90萬元,於上開執行事件中執行標的之高雄縣路○鄉○○段○○○○號土地之公告現值為1,076元,合計71.77平方公尺為1,076,550元,應以較低之金額核定,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9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80
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10月1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嘉惠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10月12日
書記官陳美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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