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補字第147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補字第14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0月12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補字第1472號原告丙○○被告甲○(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前鎮分公司法定代理人丁○○被告乙○○
一、原告因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前鎮分公司、乙○○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二、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50,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1,395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0,89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10月1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盧怡秀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10月12日
書記官林惟英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