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補字第14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0月1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補字第1445號原告甲○○上列原告與被告乙○○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9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10月1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張維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10月12日
書記官林怡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