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家繼訴字第7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家繼訴字第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4月22日

裁判案由:回復繼承權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家繼訴字第77號原告 郭自強 代理人 李瑞仁 律師(法扶律師)被告 徐霖樺
徐千亞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回復繼承權事件,經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為新臺幣3,983,633元,則原告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40,501元,未據原告繳納。茲依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補正,逾期即駁回起訴。
中華民國111年4月22日
家事法庭法官顏銀秋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本裁定送達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4月22日
書記官王綉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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