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度單禁沒字第13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單禁沒字第13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4月22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單禁沒字第134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國輔上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沒收違禁物(110年度毒偵字第1861、2616號;111年度聲沒字第27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伍包(檢驗後淨重分別為三.七0、一.
二七、0.八一、二.八三、0.0九公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肆包(檢驗後淨分別為一.一二0、0.五四0、一.0七0、一.五二七公克)均沒收銷燬。
理由
一、檢察官聲請意旨如聲請書所載(如附件)。
二、經查,本件扣案之海洛因5包、甲基安非他命4包均係違禁物,應予沒收銷燬。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4月22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陳欽賢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劉庭君中華民國111年4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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