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壢交簡附民字第2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4月22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1年度壢交簡附民字第27號原告 許書浩 被告 秦婷恩 上列被告本院111年度壢交簡字第51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請求賠償損害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4月22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潘政宏
法官翁健剛法官林育駿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翁珮華中華民國111年4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