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雄補字第65號
原 告 黃少華
上列原告與被告台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
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104,786元,應徵第1審裁判費1,110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436條第2項準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
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10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郭育秀
本裁定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11 日
書記官 黃園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