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易字第221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9月02日
裁判案由:妨害公務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0年度易字第2215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王文佑上列被告因妨害公務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0年度偵字第1391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王文佑犯侮辱公務員罪,累犯,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
一、王文佑前有多次竊盜案件前科,其中於民國96年間因竊盜案件,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甫於96年7月12日執行完畢。詎仍不知警惕,再度於100年2月23日因涉嫌共同加重竊盜案件,經本院以100年度易字第916號案件裁定在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看守所羈押,且進行審理,辯論終結後,並於100年6月8日宣示判處王文佑有期徒刑10月,承審法官復於同年月10日下午4時10分許,在本院刑事第11法庭,就王文佑是否應延長羈押進行訊問;對王文佑告知其所涉嫌之罪名及相關權利事項,且進一步詢問王文佑是否清楚時,王文佑竟基於妨害公務之犯意,當場以台語發言「我不認識字,我聽起來好像狗在吠」等語,辱罵正在依法執行職務之法官。
二、案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函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壹、證據能力部分:
一、本院100年易字第916號被告王文佑竊盜案件民國100年6月10日下午4時10分之訊問筆錄,屬公務員(法院書記官)於職務上製作之紀錄文書,並無顯不可信之情況,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4第1項第1款之規定,有證據能力。
二、本院100年易字第916號被告王文佑竊盜案件100年6月10日下午4時10分訊問程序之錄音光碟,依法院依法院組織法第90條第2項、行政法院組織法第47條、刑事訴訟法第100條之1規定所訂定之法庭錄音辦法第2條明定法院應於法庭置數位錄音設備,以供開庭時錄音之用等規定,依法所錄製,自有證據能力。
貳、認定犯罪事實之證據及理由:
一、訊據被告坦承其於100年6月10日下午4時10分許,在臺中市○區○○路一段91號本院第11法庭承審法官審理100年度易字第916號案件而對被告進行訊問時,於庭訊進行光碟時間第1分零3秒時起,即法官告知被告得保持緘默,無須違背自己之意思而為陳述、得選任辯護人、得請求調查有利證據等權利事項,並訊問是否清楚上開權利時,當場以台語向承審法官回應「我不認識字,我聽起來好像狗在吠」等字句乙節,有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6月17日中院彥刑嚴100易916字第59193號函及函附之訊問筆錄影本、錄音光碟等在卷可參(見偵卷P17-21),並經本院勘驗上開刑事案件訊問程序錄音光碟屬實,有本院勘驗筆錄在卷可參,且觀諸被告於本院審理當庭勘驗播放上開錄音光碟時,對於該次訊問時曾在法庭上講上開字眼亦坦承不諱,足見被告於上揭時、地,確有以上開言詞辱罵承審法官,要無疑義,此部分事實,洵堪認定。至於被告雖以當時沒有很大聲,現場的人很多,才會這樣講等語置辯,惟被告到庭接受詢問時,對於承審法官告知權利事項等用語之內容,如有不明,或聽不清楚,理當加以詢問,或請求再次告知,豈有以「我不認識字,我聽起來好像狗在吠」等字句回應之理,被告上開辯詞,乃卸責之詞,顯無足採。至於被告請求調查所涉竊盜一案,有無錯判乙節,查本件被告於本院100年易字第916號竊盜案件,經判處有期徒刑10月,於100年7月4日確定,且於同年月22日業已移監執行,有被告全國前案資料查詢可參,而上開業已判決確定在案之竊盜案件,亦與本件被告有無本件妨害公務犯行之認定無關,本院自無就此部分而為調查之必要,附此敘明。
二、綜上所述,本件事證明確,被告有侮辱公務員之犯行,堪予認定。
三、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40條第1項前段之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當場侮辱罪。又被告前有犯罪事實欄所載之前科,甫於96年7月12日執行完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在卷可稽,其受徒刑之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爰審酌被告因不滿承審法官就被告另案涉犯加重竊盜案件是否延長羈押一事進行訊問,有所不滿,竟當場以不雅言詞辱罵承審法官,視執法機關為無物,嚴重踐踏司法威信,其行為殊值非議,應予責難;暨被告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及坦承事實之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40條第1項、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林于人到庭執行職務中華民國100年9月2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林靜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黃雅青中華民國100年9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