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澎湖地方法院98年度拍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澎湖地方法院98年拍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4月15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拍字第5號聲請人甲○○相對人乙○○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98年1月10日以附表所示不動產為向聲請人所負債務之擔保,設定新臺幣(下同)500萬元之扺押權,依法登記在案。詎料債務人已屆清償期而未為清償,聲請人為此聲請准予拍賣抵押物。經核其所提出之他項權利證明書、不動產登記簿謄本、抵押權移轉變更契約書等影本為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4月15日
馬公簡易庭法官陳介安┌──────────────────────────────────────────────────────┐│附表:98年度拍字第5號│├──┬──────────────────────┬──┬──────────┬───────┬──────┤││土地坐落││面積││││編號├───┬────┬────┬────┬───┤地目├──┬──┬────┤權利範圍│備考│││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公頃│公畝│平方公尺│││├──┼───┼────┼────┼────┼───┼──┼──┼──┼────┼───────┼──────┤│001│澎湖縣│ 馬公市 ○○○段││54│雜│││1072.45│10萬分之327││├──┼───┼────┼────┼────┼───┼──┼──┼──┼────┼───────┼──────┤│002│澎湖縣│馬公市○○○段││20│雜│││8285.58│10萬分之327││└──┴───┴────┴────┴────┴───┴──┴──┴──┴────┴───────┴──────┘┌─────────────────────────────────────────────────────────────┐│附表(建物):98年度拍字第5號│├──┬───┬───────┬───────┬───────┬─────────────────┬───┬────────┤│編││││建築式樣主│建物面積(平方公尺)││││││││├───────────┬─────┤權利││││建號│建物門牌│基地坐落│要建築材料│樓層面積│附屬建物主││備考││││││││要建築材料│範圍│││號││││及房屋層數│及合計│及用途│││├──┼───┼───────┼───────┼───────┼───────────┼─────┼───┼────────┤│001│文光段│三多路349號12│文光段20地號│14層鋼筋混凝土│十二層:102.74│陽台:│全部│共用部分:文光段│││786建│樓之1││造│共計:102.74│11.64││1077建號22126.41│││號│││││││平方公尺,持分10││││││││││萬分之372│└──┴───┴───────┴───────┴───────┴───────────┴─────┴───┴────────┘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8年4月15日
書記官王雅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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